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93號聲請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楊泉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錢龍旅行社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錢龍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否進行清算?其清算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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