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告 蔡育英 被告 陳希聖
古凱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104年度上訴字第99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