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4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稅務局佳里分局法定代理人 邱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戴福墩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戴福墩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戴福墩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戴福墩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戴福墩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戴福墩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戴福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卑南鄉明峰村牧場95號)於97年2月2日死亡,尚滯欠96至100年度地價稅款未繳。查被繼承人於臺南市遺有房屋及土地多筆,惟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無法依同法第1177條選任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權利無法行使,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財政部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戴福墩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戴福墩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政連線戶籍資料、本院97年3月31日東院和民真97繼70字第0970004884號函、101年3月23日東院裕民真101聲219字第1010004399號函、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繼字第70、77、93、94號拋棄繼承事件等卷宗核閱綦詳,是聲請人之主張應足採信。又查被繼承人戴福墩為聲請人之債務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戴福墩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戴福墩之法定繼承人皆已依法拋棄繼承權經本院准予備查,復未選定遺產管理人,且經本院函詢被繼承人之原繼承人即 張戴金葉戴振盛戴金蹄賴淑珠戴健吉戴文成戴志堯 、謝戴英春等有無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意願,除戴振盛、戴金蹄迄今未回覆本院外,其餘均明確表示無意願擔任,足徵被繼承人戴福墩之原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處置已漠不關心;又查被繼承人戴福墩所遺之不動產均坐落在臺南市,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且本件有關稅務之滯欠問題,應以選任公家單位擔任遺產管理人,始為妥當。為使被繼承人戴福墩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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