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06號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三巷100之10號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1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涂秀玲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