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三三號
自訴人丙○○男八代理人乙○○男四被告戊○○男六
甲○○男五丁○○男四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昆明 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戊○○、甲○○、丁○○均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緣被告戊○○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民銀行)儲蓄部經理,被告甲○○為該部襄理,被告丁○○為該部貸辦科科長,渠等明知自訴人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向該行申請辦理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下稱聯勤總部)所配售之眷宅即台北市○○區○○路○○巷○號二樓房屋及其基地應有部分權利之抵押貸款新台幣(下同)四百八十八萬元時,所出具載有「立委託書人(即借款人)於八十八年月日向貴行所借新台幣四百八十八萬元正請轉入貴行存款第號活儲四0一二八─九國軍軍眷住宅合作社即視同委託人本人領到該款無誤。」等字樣之委託書,自訴人已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存證信函表明撤銷借款撥入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下稱眷合社)帳戶之委託,要求借款撥入自訴人之子乙○○世華銀行永和分行帳戶等情,該委託書已不生效力,且被告戊○○亦在前揭房地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為農民銀行設定抵押權後,該行借款撥款前特邀集自訴人、聯勤總部代表、眷合社代表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召開貸款協調會,其餘二位被告亦在場,被告等明知自訴人與聯勤總部間配售眷宅自備款數額存有爭議,自訴人不願抵押貸款款項逕行撥付眷合社帳戶,被告等竟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未經自訴人同意卻將自訴人所抵押貸款款項全數撥入眷合社帳戶,並要求自訴人自九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按期繳納借款本息,損害自訴人權益,圖利眷合社獲取四百八十八萬元不法利益。因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項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不正指令詐欺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論罪資料;而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以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
三、自訴意旨認被告涉有詐欺等罪嫌,無非以被告等明知自訴人已撤銷借款撥入眷合社之委託,另要求撥入自訴人之子帳戶,且明知自訴人與聯勤總部就抵押房地之自備款存有爭議,竟先誘使自訴人為銀行設定抵押權登記,繼未得自訴人同意私自撥款予眷合社,再要求自訴人負擔本息,及借貸關係存在於自訴人與銀行間,與聯勤總部、眷合社無關,並無三方關係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等堅決否認右揭犯行,戊○○辯稱:這個貸款是房屋尾款的一部分,自訴人要不是繳現金,就是向我們辦貸款,手續完成後,我們銀行必須蓋章,向國防部陳報,國防部再將房屋交給自訴人。這與一般貸款不同,是有三方承諾等語。甲○○辯稱:農民銀行與聯勤總部簽約,我們是配合辦這個案子。當時自訴人有寫承諾書給農民銀行,自訴人後來不肯將錢還給國防部。而我們是受國防部委託,房子是國防部的。當初因為自訴人委託我們辦理尾款貸款手續完成後,始能交屋,交屋後等設定完成後,農民銀行須將房屋尾款歸墊國防部,因此形成我們與國防部及自訴人三角關係,自訴人不能片面取銷委託,與一般民間貸款狀況不一樣,須在國防部交屋通知書內手續完成才能交屋。我們依據國防部老舊眷村改建作業要點承辦這項業務。我們皆依國防部規定辦理,國防部新規定出來,就完全依新規定辦理等語。丁○○辯稱:自訴人並不是我們逼他來辦貸款,也簽了委託書表明撥款給眷合社,並非單方可撤銷,是有三方的承諾關係,所以不可以輕易撤銷,這跟一般民間買賣是不一樣的,等於是以國家財產來買賣,我們依據軍方指示,這是三方契約等語。自訴代理人指稱:在契約上並沒有三方的關係,我當時與軍方沒談攏價碼,取消委託撥款,他們知道錢不能撥,還是撥款給眷合社。我有認證書,軍方沒照認證書來做。我告他們,是他們明知不能做而做。我們是舊案,不屬眷改條例,我們的案子是七十九年十月四日核定的,在八十四年完工,完全要依舊案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這是依照行政院命令辦理,被告完全搞不清楚,被告跟軍方沒公法的關係,因為他提的都是公法的問題,被告跟自訴人完全是私法的問題等語。
四、經查:(一)自訴人向聯勤總部委託眷合社辦理老舊眷村改建「世貿新城」配售眷宅所購買之本案軍眷住宅,早在八十七年四月間建築完成,自訴人參加輔助購宅自備款所需貸款,由農民銀行承辦,惟聯勤總部在土地產權完成分割及移轉登記並設定貸款抵押權登記撥款前,有條件先點交房屋予自訴人,因而要求自訴人必須先至農民銀行辦妥貸款之抵押權設定文件及貸款對保手續,並簽具「委託書」,承諾同意農民銀行在辦妥產權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將所貸款項直接撥付眷合社帳戶,以償付自備款,此有自訴人書立委託書、台北市世貿新城辦理貸款對保及交接房屋等手續程序表(下稱貸款對保及交屋手續表)、聯勤總部書函等影本附卷可稽。(二)依據貸款對保及交屋手續表記載農民銀行於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完成自訴人貸款四百八十八萬元簽約及對保手續,自訴人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完成手續並領取房屋鎖匙及接收房屋手續。再據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記載自訴人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及二十八日完成所有權登記(原因發生日期為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及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完成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五百八十六萬元登記予農民銀行。(三)行政院七十九年十月四日台七十九財字第二八四四四號函復國防部「核復事項:二、...(本案土地)准依「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要點」規定,專案讓售與貴部核定重建眷村之原眷戶及有眷無舍官兵配售。」,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伍、執行要領二、土地價款之計算與運用:(三)...倘原眷戶一時無法籌集分攤所需經費時,國防部代為向金融機關洽辦一般利息貸款;...。」。(四)聯勤總部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書函「說明:二、查案內本部列管「世貿新城」係依據「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委託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設計監造,並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辦理交屋事宜,然眷戶交屋時,須依貸款對保及交接房屋等手續程序表,逐項完成核對並由各承辦作業人員簽章確認;其中眷戶須與貴行完成不足款貸款簽約對保及簽訂委託撥款同意書為交屋首要條件。三、眷合社經查證眷戶已完成前述貸款對保及簽約事宜後,即將房舍鑰匙交予眷戶進住至今已二年七個月;現經該社特約代書依程序辦理第一順位抵押權予貴行,貴行既已取得眷戶房地所有權之設定抵押權,即已確立法律關係,故承貸眷戶未給付之「世貿新城」房地價金,應由貴行依承貸人原簽訂之委託撥款書撥付價金至眷合社帳戶內,俾利撥沖歸還國軍官兵購宅基金。」。(五)國防部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令頒國軍老舊眷村重建眷宅核配作業要點,規定本要點自即日起生效,凡未交屋之基地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依該作業要點「
伍、一、(五)眷宅交屋進住前一週,列管單位應按...格式繕造「△△總部△△新城眷宅核配人員名冊」一式十五份,報部用印,以憑辦理房地產權移轉與設定抵押事宜。...五、自備款以外之房地價款(貸款部分),眷宅獲配人應切結同意於完成貸款對保等作業後,由中國農民銀行於交屋次月起完成撥貸手續,並於銀行撥貸之日起按二十年期一般利率,按月攤還貸款本息。俟完成產權登記後,眷宅獲配人應提供獲配眷宅房地產權,由特約代書辦理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該行。...如不須辦理貸款,或自行在其他銀行辦理貸款者,須於交屋前一次繳付眷合社。...陸、十、眷宅獲配人自交屋之日起兩週內,本人或授權代理人未辦理交屋或未繳清自備款以及完成貸款對保手續者,列管單位應即註銷核配資格,並辦理改配事宜。另依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重建國軍老舊眷村作業程序、交屋說明資料等相關規定亦須辦妥對保手續或結清價款始能交屋。(六)自訴人雖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存證信函表明撤銷借款撥入眷合社,惟揆諸前揭說明,自訴人係於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完成貸款四百八十八萬元簽約及對保手續,自訴人並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完成手續並領取房屋鎖匙及接收房屋。而軍方同意交屋於自訴人係基於自訴人同意貸款撥入眷合社為前提,自訴人如未繳清價款,是否於接收房屋後能無條件即撤銷付款委託實有疑問。被告等基於上述規定將貸款撥人眷合社似無違誤,縱自訴人與軍方尚有價金認定差異問題認為被告等撥款不當,然被告等依據上開規定及說明辦理,渠等主觀上顯無詐欺等犯意甚明。綜上論述,被告等認為本案貸款涉及三方關係,渠等並無犯意,應可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等涉有詐欺等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裁判。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薛中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影本)。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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