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子瑜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鴻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子瑜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鴻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