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7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葉士華 人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士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曉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79,587元,及自民國
109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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