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7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均銘
選任辯護人 林孝甄 律師
鍾毓榮 律師
劉繕甄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1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
法官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崴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