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7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均銘

選任辯護人 林孝甄 律師

鍾毓榮 律師

劉繕甄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1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

法官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崴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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