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86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威伸 (原名: 黃玉龍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2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7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3年12月23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225,112元未獲清償,積欠之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