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694號債權人晶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寬永 債務人 晉榮鋼 債務人 石淑霞
一、債務人晉榮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石淑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其中晉榮鋼負擔五分之四、石淑霞負擔五分之一),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晉榮鋼持分為十分之八,石淑霞為十分之二,故僅得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請求,而不得要求債務人負連帶給付責任,故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