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易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緝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宇羚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宇羚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