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71號聲請人甲○○
2號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丙○○、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相對人丙○○、相對人乙○○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未提出聲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96年2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証書在卷可証。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許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