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26號

聲請人丁○○住○○縣○○鄉○○巷00之0號

丙○○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乙○○

上三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吳珮瑜 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扶養費及未成年子女日後之扶養費,合計金額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惟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3年家救字第000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聲請人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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