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26號
聲請人丁○○住○○縣○○鄉○○巷00之0號
丙○○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乙○○
上三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吳珮瑜 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扶養費及未成年子女日後之扶養費,合計金額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惟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3年家救字第000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聲請人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