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551號聲請人 高廉傑 法定代理人 高俊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高廉傑主張被繼承人 高鍾桂枝 於民國100年1月11日去世,其為合法繼承人,因欲拋棄繼承而提起本件聲請。然聲請人未檢具其最新戶籍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經本院於100年6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並已於100年7月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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