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司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司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司字第127號聲請人甲○○即凱炘電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凱炘電子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0月13日選任聲請人為凱炘電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但因部分股東不明,請求承認清算表冊之意思通知無法送達,現已依法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故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244號裁定,准予展延至98年10月12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10月13日起展延至99年4月12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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