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建上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易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呂明捷 即捷展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李伸一 律師
洪東雄 律師 張鳳麟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 李采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法院欄,書為「法官蘇瑞華」者,更正為「法官黃莉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判決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