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小字第642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屏小字第64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8,37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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