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66號聲請人 范雁婷 相對人 范兆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5條、第24條、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親屬間扶養非訟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伊與相對人為父女關係,聲請人於108年1月間收受花蓮政府函件,告以聲請人為扶養義務人,應償還相對人現受安置機構所需之扶養費用等。惟以相對人對聲請人有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之情事存在,為此,聲請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等語,有家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參。本件聲請,自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及屬上揭法規所定之親屬間扶養事件,並於法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依據聲請人之主張,受扶養權利人係其父即相對人范兆堂。查以,相對人籍設「花蓮縣○○市○○街○○○巷○○號」、惟因故經新北市政府自107年11月11日安置設於新北市00區00000之0號之上禾護理之家迄今,此有聲請人書狀所附花蓮縣政府函在卷可憑,復經本院依職權查得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並詢問該護理之家人員關於相對人現時之住居所或安置處所所在(相對人原居所係在新北市○○區○○路○○○號0樓,並非在設籍處所居住),錄製電話紀錄一份在卷可參。準此,聲請人請求免除對於相對人扶養義務,專屬於受扶養權利人現住居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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