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37號原告 陳益明 被告 張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即以原告陳報本件房地約定之買回價金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