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528號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淑
惠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086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24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
標準,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