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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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218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洪筱婷
被 告 蕭禎祥
被 告 謝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6行「95年6月5日」、第8
行「 王菊美 」應分別更正為「95年5月18日」及「謝秀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