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170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松庭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莊松庭尚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帳
務本金及利息等未清償,竟於開始財務困難的時間點,將坐
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等不動產(下稱系爭不
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莊惠芳 ,此買賣行為
若不符民法第345條等規定,應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又買賣
是否真實,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相對人等人間是否有買賣價
金交付之情況,並命相對人提出買賣價金來源及流向,為此
聲明相對人莊松庭等人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0年1月20
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代位請
求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莊松庭所有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請求,無非係請求確認相對人間之買賣關係不
存在或無效,或依民法第244條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核其
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或形成之訴,惟均須法院以訴訟形
式為之,無由當事人間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
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