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67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明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248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2323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明修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3行「民國112年2月24日期滿」更正為「民國112年1月19日期滿」、第6行「施用」更正為「同時施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蔡明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2年1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為附件所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則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前持有各該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施用行為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四、查被告係因員警對案外人 郭英哲 另案執行搜索時在場方自行配合調查,且在尿液檢驗結果檢出前,即坦承本案犯行而願接受裁判等情,有被告之警詢筆錄附卷可參(警卷第4至5頁),而卷內亦無相關事證可認員警於執行採尿時,已有確切之依據可合理懷疑被告涉有本案犯行,堪認被告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猶未思積極戒毒,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施用毒品具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而具有「病患性」特質,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程度應屬較低;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如上開前案紀錄表所示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趙期正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黃傳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481號

  被   告 蔡明修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0巷0號

            居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明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接受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遂由法院裁定令強制戒治,並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期滿,由本署檢察官於112年2月24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1號不起訴處分。嗣於113年6月4日1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五甲龍成宮」公廁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警方偵辦郭英哲販賣毒品一案,通知其於6月5日採尿送驗,始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蔡明修之自白,(二)尿液檢驗報告,(三)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四)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檢察官 趙 期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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