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志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