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84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蕭敬能 債務人黃 柏鈞 債務人 黃慶 珍債務人 張秋梅
一、債務人張秋梅、 黃柏鈞黃慶珍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柏鈞於民國101年11月至105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黃慶珍、張秋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1,65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柏鈞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慶珍、張秋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38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秋梅、黃│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91659│柏鈞、黃慶│7月01日起│││││元│珍││││└──┴───┴─────┴──────┴──────┴───────┘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秋梅、黃│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1659│柏鈞、黃慶│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珍│││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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