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 林永源
陳麗美 被告 徐許春桂 (即 徐耀 祖之承受訴訟人)
徐振中 (即 徐耀祖 之承受訴訟人) 徐振惠 (即徐耀祖之承受訴訟人) 徐坤言 (即徐耀祖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原告因訴外人徐耀祖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徐耀祖所涉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因徐耀組業於民國105年11月
7日死亡,本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99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乃以本院10
5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徐耀祖之承受訴訟人即被告徐許春桂、徐振惠、徐振中、徐坤言損害賠償即應繳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費用,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仟伍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