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8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呂彬錩 原告即被告 林祐紳 被告 劉福禱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8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2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下午3時31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雪姮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呂彬錩原告即被告林祐紳被告劉福禱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呂彬錩原告即被告林祐紳被告劉福禱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劉福禱願給付原告即被告林祐紳新台幣(下同)陸萬元正(含強制汽機車理賠金),給付方法:被告劉福禱應自民國103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7日前各給付肆仟元正至給付完畢日止,(以上分期給付)上開款項原告即被告林祐紳指定匯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祐紳戶內。被告劉福禱如有一期未履行,視同全部到期論。
二、原告即被告林祐紳、呂彬錩二人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25號過失傷害刑事責任。
三、原告即被告呂彬錩、林祐紳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呂彬錩原告即被告林祐紳被告劉福禱調解委員蔡雪姮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