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除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業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七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六日中國時報,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卷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七0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雖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六日將該裁定登載於中國時報,惟其內容漏未刊登載有遺失支票之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之附表,致利害關係人無從據以申報權利,其據以聲請除權判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七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安泰銀行桃園分行│安泰銀行桃園分行│九十年一月五日│壹萬伍仟元│八七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