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智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楊智仁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並經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846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1年11月15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檢送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