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39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武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經被告具狀 陳報嗣 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本院認有應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9月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1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陳美芳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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