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九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三月廿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