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救字第5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劉濬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112年度虎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