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聲請人 陳嘉慧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衡情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待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稱其有四筆保險正查封拍賣中,請陳報目前查封拍賣之進度為何?又該四筆保險各別之價值為何?
二、聲請人稱近二年每月可得薪資平均新臺幣(下同)28,000元云云;惟參其104年、105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僅有給付總額107元、131元之紀錄,請說明原因為何?另請提出聲請人10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另說明所稱每月可得薪資平均28,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自
107年1月1日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每個月可得收入之薪資單、轉帳紀錄或簽領單據。
四、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其他收入」之轉帳紀錄、證明書,並依以下表格方式,說明其領有其他收入之情形:
┌───┬────┬────┬──────┬─────┐│編號│給付單位│給付對象│每月給付數額│核給期限│├───┼────┼────┼──────┼─────┤│1│││││├───┼────┼────┼──────┼─────┤│2│││││├───┼────┼────┼──────┼─────┤│3│││││└───┴────┴────┴──────┴─────┘
五、請提出自107年1月起至其補正本裁定當月止,聲請人每月分別繳交「交通費500元」、「電話費1,000元」、「水電瓦斯費750元」之單據或收據;另說明其每月必須支出「交通費500元」、「電話費1,000元」之原因及必要性為何?
六、請陳報聲請人107年3月1日以前,在外租屋之租賃契約書、給付租金證明;另陳報其目前承租房屋之可使用面積(平方公尺),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現租屋處。
七、請陳報聲請人父、母親是否領有身障補助、老人年金等社福補助?如是,每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請檢附相關函文、轉帳紀錄到院;若否,無法請領之原因為何?
八、聲請人稱有扶養父母,並每月分別支付扶養費2,000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給予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又聲請人是否有同負扶養義務之兄弟姊妹?渠等每月給付之扶養費數額為何?
九、提出聲請人配偶、父母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提出聲請人配偶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配偶中風、公公肝化膿住院治療之診斷證明書,並提出須由聲請人負擔之醫療單據;另領有保險理賠,請一併陳報領得保險金之時間、數額及保險公司名稱。
十二、請陳報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