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3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振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振榮犯如附表所載之罪,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振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訂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楊振榮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除附表編號1、2備註欄應更正為「新竹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430號(執畢)」外,餘均無不合。又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47號、93年度臺抗字第621號判決參照),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雖業經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既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仍為正當。復考量受刑人於民國108年8月至12月間,先後陸續6次犯竊盜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均相同,所侵害之法益均係他人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犯罪時間等態樣;及受刑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併審酌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為整體非難評價,認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10日為適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編號1、2應執行拘役30日編號3至6應執行拘役100日犯罪日期108年8月31日晚上7時7分許108年8月31日晚上7時30分許108年8月7日10時23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1050號新竹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1050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71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47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47號109年度易字第655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2日108年11月12日110年5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47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47號109年度易字第65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14日109年1月14日110年5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430號(執畢)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59號(尚未執行)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編號3至6應執行拘役100日犯罪日期108年9月23日10時許108年12月11日10時33分許108年12月16日20時3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718號等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718號等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71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55號109年度易字第655號109年度易字第655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6日110年5月6日110年5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55號109年度易字第655號109年度易字第65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6日110年5月6日110年5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59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