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229號債權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恩瑜許騰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6384號撤銷查封函影本。
三、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依和解書所載,債務人應於債權人撤銷查封後三日內賠付乙方即債權人,故應更正為上開撤銷查封函所載日期之第三日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或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四、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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