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聲請人 趙培妤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肆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0+1)×10×34元=3,74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完整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及配偶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
三、聲請人應說明「水電瓦斯費1,000元」、「交通費3,000元」、「電話費1,000」「日常支出1,000元」之依據分別為何?計算方式?並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按月、期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另併提出交通工具行照、戶籍謄本(全戶,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人配偶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五、聲請人陳稱聲請更生前5年從事臺北市私立立德文理智期補習班之營業活動,請說明上開補習班之相關資料,即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前1日(即106年3月22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若已解任或公司已解散,亦請敘明,並提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親、母親,每月扶養費共8,000元云云,請說明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8,000元之依據為何?聲請人如何支付?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另請陳報聲請人之雙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併提出聲請人之雙親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七、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㈠聲請人主張領取補習班之薪資收入,每月約30,735元云云,
請提出每月薪資明細表(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領款依據。
㈡又聲請人主張自106年1月至2月無薪資收入云云,請說明
聲請人現今工作情況?併提出員工在職證明書及每月薪資收入相關文件。又倘聲請人於現今仍無工作收入,則聲請人又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及清償更生債務,請務必敘明。
㈢聲請人於106年度有無從事直銷、或相關座談會之收入來源?若有,請併陳報之,併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㈣除上開薪資收入外,聲請人是否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陳報之。倘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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