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50號債權人 包國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穩物流有限公司、 曹竹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曹竹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支票所示發票人為尚穩物流有限公司)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請求標的
少了一個「及」字)㈢提出債務人尚穩物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