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 王進和 被告 王文洲 被告 王炳坤 被告 蔡王錦綢 被告 黃瑞良 (繼承人)被告 黃暄喬 (繼承人)被告 黃治維 (繼承人)被告 陳威光 (繼承人)被告 陳鳳仙 (繼承人)被告 羅素蓮 (繼承人)被告 陳則丞 (繼承人)被告 陳薇如 (繼承人)被告 黃慶發 (繼承人)被告 黃秀枝 (繼承人)被告 黃秀英 (繼承人)被告 林王端 被告 林王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墳墓三座遷移並將占有之土地返還所有權人。
經查:依起訴狀所附土地複丈成果圖A、B、C所示三座墳墓占用之面積(含后土、金爐或土坵等)各為51平方公尺、52平方公尺及61平方公尺,合計164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
106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附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號卷可按(見該卷宗第139頁)。準此計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價額為295,200元【計算式:1,800×164】。因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95,200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29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第一項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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