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7209號債權人聰仲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仲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具狀人為「聰仲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是否有誤?【(因與聲請人「聰仲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並提出正確具狀人。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㈢陳報債務人積欠3,700,909元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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