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52號原告來鑫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永裕 訴訟代理人 黃文川 被告祺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修宇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複代理人 許聰元 律師
黃懷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本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證人 杜陳吉 到庭。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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