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丁○被上訴人行政院國防部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楊麗秋~B法官林翠華~B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