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48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法定代理人 沈志欽 債務人 李坤謙
李坤憲 李鈺萱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淑珍
一、債務人李坤謙、李坤憲、李鈺萱、蘇淑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座落於宜蘭縣○○鄉○○○段○○○號及復興一段330、475地號土地,權屬中華民國,債權人為管理機關,債務人於98年1月23日起向債權人承租上開土地,簽訂有(87)國耕租字第00086號國有耕地租賃契約書,惟債務人自99年1月起即未為繳納應繳之租金,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