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88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464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6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F0~T40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合計│27497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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