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何健燊
被   告  劉中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48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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