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699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角元友樹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麗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查狀載身分證字號與債務人黃麗玉姓名不相符。)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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