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17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登木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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