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62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8年度交字第62號原告 闕建鏵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輝宏 訴訟代理人 陳榮彬
吳冠頡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12月2日雲監裁字第72-ZDC31029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1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08年8月27日上午9時10分許於國道1號南向323.8公里處,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單位)以第ZDC000000號違規通知單逕行舉發車主違反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8款、同條項第12款:「1.行駛高速公路違規減速(無故驟然減速)。2.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跨越槽化線行駛)」違規。嗣原告不服舉發單位上開舉發,復於同年10月9日向被告所屬雲林監理站提出陳述,雲林監理站於同年月15日以嘉監雲站字第1080266290號函請舉發單位查證,而舉發單位於同年11月1日以國道警四交字第1084702749號函復以:「…通知單舉發,尚無不當…」等語,雲林監理站爰於同年月6日以嘉監雲站字第1080257316號函復原告。然而,原告仍不服本案查處之結果,於同年12月2日向雲林監理站申請開立裁決書,雲林監理站於同日製開雲監裁字第72-ZDC310291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並由原告當場簽收完成送達程序。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並記違規點數2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處分所載「驟然減速」所指為何,原處分並無明確記載系爭車輛當時車速驟降之速差,作為本件違規之依據,至系爭車輛跨越槽化線乙節,原告並不爭執等語。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答辯以:參以違規檢舉資料所檢附之影像內容,可知系爭車輛於中線車道變換至外線車道時,已超過下交流道出口之減速車道範圍,亦即已無法再進入減速車道而下交流道,惟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高路公路上並無任何事故或塞車之情形,其仍為煞車減速,試圖變換至外線車道,並跨越槽化線,而違規下交流道,是系爭車輛無故煞車減速之行為,應堪認定。另因高速公路行駛之車輛車速極快,反應時間極短,稍有疏忽極易造成交通事故,從而對於行駛於高速公路而變換車道之車輛,更應課以駕駛人更高之注意義務,以維護高速公路之交通秩序,並保障用路人之安全。基此,由其他車道變換切入相鄰車道者,除應提前使用方向燈外,其變換切入相鄰車道時,亦應注意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外,更應留意與後車之間距,使後車足以反應而保持安全距離。系爭車輛於中線車道違規減速與變換車道之行為,已超出一般用路人之合理期待。又,按GOOGLE街景拍攝照片顯示,國道1號南向分別於321.4公里處設有「台南、大灣-出口1.5公里」預告前方各出口之標誌、南向321.8公里處設有「台南、大灣右線」之預告標誌、南向約322.6公里處設有「台南、大灣」出口預告之標誌等。據此,倘原告駕車欲駛出交流道,本應遵循沿途各標誌指示及車流狀況,事先以合法安全的方式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以循銜接出口之減速車道,方符社會通識。從而,本案違規事實既經舉發單位查證無誤,被告續依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8款及同條項第12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於法有據,原告主張應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0條、第11條規定甚明。次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違規減速或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第33條第1項情形者,記違規點數1點;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8款、第12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載時、地,,因有行駛於高速公路行駛高速公路無故驟然減速、未依標線指示行車等情事,經舉發單位審認違反道交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8款、第12款等規定,而製單舉發,被告續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等情,有被告所提出舉發單位員警製開之舉發通知單、被告所屬雲林監理站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原處分暨送達證書、採證照片、舉發單位108年11月1日國道警四交字第1084702749號函暨蒐證錄影光碟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5頁)。又,該蒐證錄影光碟於109年2月3日本院審理時當庭勘驗,並製作勘驗筆錄如後附件所示,對此原告當庭辯稱係錄影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云云,惟其並不爭執系爭車輛跨越槽化線乙情(見本院卷第41頁),依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可知系爭車輛於錄影時間09:10:22至09:10:27間,先超越錄影車輛,復切入錄影車輛正前方,其煞車燈旋即亮起,當時系爭車輛前方並無突發事故,並可見系爭車輛與錄影車輛之車距驟然縮短,故錄影車輛駕駛按鳴喇叭示警,而系爭車輛最後駛入匝道離開國道主線。因此,本院爰審酌原告行駛於高速公路內側之車道,其欲駛入最右側之匝道,而於同一車道前方無他車阻礙之情形下,本應預先依沿途標線、標誌指示依序變換至外側車道後,再銜接減速車道並離開國道主線,原告卻未注意沿途標線、標誌指示而未提早加速變換車道,以致行車至違規地點時,於加速變換車道將錯過匝道之情形下,以驟然減速之危險方式企圖變換車道,致後方車輛為避免發生追撞而按鳴喇叭示警,是原告指摘後方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云云,實乃事後卸責之飾詞,不足採信。又,原告辯稱首揭道交條例有關「驟然減速」並無明確標準,被告應提出系爭車輛車速數據,始得認定有無驟然減速云云,然而,當時系爭車輛前方並無突發事故,業如前述,然其超越錄影車輛後旋即減速,從上開行車狀況綜合判斷,原告前揭行為即已該當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
8款「無故驟然減速」之要件,是原告上開主張,委無足採。從而,系爭車輛於變換車道過程中,有「無故驟然減速」之違規行為,又於駛離匝道前有跨越槽化線之情事,核屬另一「未依標線指示行車」之違規行為,均堪可認定。準此,被告審認原告上開行為違反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8款、第12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復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爰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6,00
0元,並記違規點數2點,亦無裁量怠惰、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是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五、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高速公路,並有「無故驟然減速」、「未依標線指示行車」等違規情事,洵屬明確。從而,被告依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8款、第12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處原告如原處分所示,於法並無違誤。原告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原處分,尚乏依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宏清附件:
一、本院勘驗被告所提供民眾檢舉之蒐證錄影光碟,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0oaGt國道一號南向324公里ASX-6082,檔案長度為25秒,與本件爭執內容有關畫面長度約13秒。
又,錄影畫面顯示攝影器材係裝設汽車擋風玻璃上之行車紀錄器,勘驗筆錄上記載之時間為錄影時間,併此敘明。勘驗結果為:
㈠、錄影時間:2019/08/2709:10:20檔案開始,畫面顯示為白天,天氣晴,無雨,有自然光線。錄影車輛係位於高速公路,錄影畫面可見路面由左至右分別有3線主線車道(車道線為細長白線)及1線減速車道(車道線為粗短白線),錄影車輛前方不遠處有數輛自小客車及
1輛貨車。錄影車輛左側有1輛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深藍色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檔案開始時自錄影車輛左後方,並進入錄影畫面。
㈡、錄影時間:2019/08/2709:10:22系爭車輛超越錄影車輛,與錄影車輛間約為車道線1實線及
1虛線合計之距離,此時系爭車輛右側方向燈亮起。並隨即往其右側車道即錄影車輛之正前方切入。
㈢、錄影時間:2019/08/2709:10:24系爭車輛剎車燈亮起,持續切入錄影車輛前方。
㈣、錄影時間:2019/08/2709:10:25系爭車輛右側方向燈熄滅。
㈤、錄影時間:2019/08/2709:10:26系爭車輛全部車身均在錄影車輛正前方,剎車燈亮起,此時
2車距離約為車道線1實線及2虛線合計之長度。
㈥、錄影時間:2019/08/2709:10:27系爭車輛前方並無異狀,且與前方車輛距離甚遠,但系爭車輛行車速度有減緩,且右側方向燈亮起,並持續往右側車道切入。從畫面亦可見系爭車輛減速致其與錄影車輛間之車距縮小,並可聽見錄影車輛按鳴喇叭持續約1秒。
㈦、錄影時間:2019/08/2709:10:29系爭車輛右側方向燈仍持續閃爍,其全部車身已在錄影車輛右側之主線車道。
㈧、錄影時間:2019/08/2709:10:30系爭車輛右側方向燈仍持續閃爍,並跨越槽化線進入匝道。
㈨、錄影時間:2019/08/2709:10:33系爭車輛離開錄影畫面。
檔案勘驗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