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6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英杰選任辯護人郭柏鴻律師
李牧宸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何奕萱」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俞兆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二、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62號判決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何奕萱」之記載,顯屬誤載,應更正為「法官俞兆安」,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何奕萱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翊芳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