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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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9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維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9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維新│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6%│││840822││月31日起│││││元│││││├──┼───┼─────┼──────┼──────┼───────┤│002│新臺幣│林維新│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6%│││218393││月31日起│││││元│││││├──┼───┼─────┼──────┼──────┼───────┤│003│新臺幣│林維新│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4.09%│││252464││月31日起│││││元│││││├──┼───┼─────┼──────┼──────┼───────┤│004│新臺幣│林維新│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41%│││682519││月31日起│││││元│││││├──┼───┼─────┼──────┼──────┼───────┤│005│新臺幣│林維新│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41%│││164295││月31日起│││││6元│││││├──┼───┼─────┼──────┼──────┼───────┤│006│新臺幣│林維新│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41%│││567996││月2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維新│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40822││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維新│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8393││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林維新│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2464││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林維新│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82519││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林維新│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4295││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林維新│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67996││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維新於民國102年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2年3月29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8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9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840,
822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二、次查債務人林維新於民國102年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6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2年3月29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8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9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218,
393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三、再查債務人林維新於民國103年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3.01%,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4.09%)。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252,
464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四、又債務人林維新於民國101年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3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1年8月31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4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682,51
9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五、又債務人林維新於民國101年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1年8月31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4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1,642,956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
1)。
六、末查債務人林維新於民國101年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1年8月31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4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567,
996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七、詎料相對人自106年1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貸款總約定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4,205,150元(計算式:840,822+218,393+252,464+682,519+1,642,956+567,996=4,205,150),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八、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貸款總約定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
證物2: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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