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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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溪輝
林躍成周紅郭漢生連建財康亞北 陳建筑 康月順 吳元峰 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育盛 律師被告 陸漢平
呂磊 張之彬 徐田信 朱志鵬 劉長松 張輝 劉強 吳濤 林炳榮 楊海濤 祝洪軍 李林 李道廣 李榮祥 楊興 陳長青 任玉輝 劉平 吓共同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康溪輝、林躍成、周紅、郭漢生、連建財、康亞北、陳建筑、康月順、吳元峰、陸漢平、呂磊、張之彬、徐田信、朱志鵬、劉長松、張輝、劉強、吳濤、林炳榮、楊海濤、祝洪軍、李林、李道廣、李榮祥、楊興、陳長青、任玉輝、 劉平吓 因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立祥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許致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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